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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您听法”小分队(刘肖律师)— 说说劳动争议中的那些事儿系列之:明明白白话“五金”(一)

发布时间:2024-08-15 17:00阅读次数:


2024年8月14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忠三所”)的刘肖律师作为忠三所“邀您听法”小分队的一员,参加了由武汉市司法局与武汉音乐广播(FM101.8)联合主办的《1018,邀您听法》栏目,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说说劳动争议中的那些事儿系列之:明明白白话“五金”(一)》。节目中,他主要介绍了劳动争议“五金”中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常见法律要点和重难点问题。




在谈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时,刘肖律师介绍了只有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期间,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且,刘肖律师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下限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至于上限,则具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另行约定,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在谈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刘肖律师主要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适用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例外情形”、“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和“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适用情形”,刘肖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三大类、十三小项。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例外情形”,由于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会“望文生义”甚至“任意扩大”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适用情形”,所以刘肖律师结合具体案例以及湖北省人社局最新发布的《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明确指出了“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擅自离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出差补助费、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等”、“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为劳动者办理或者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保基数不实”等情形下,劳动者均无法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刘肖律师明确指出,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而非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刘肖律师还特别指出,如果同时满足“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和“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将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此外,刘肖律师还提到,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对于“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刘肖律师明确指出,“月平均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应得工资”;至于“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刘肖律师也明确提到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观点,例如江苏、北京等地法院认为,“月平均工资”包含加班费,而四川、上海、南京等地法院则持相反观点;至于“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病假、待岗工资,刘肖律师指出,目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918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病假、待岗等非正常工作情形下的工资应当纳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刘肖律师的分享不仅帮助听众更好地理解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问题,还通过具体案例让听众了解到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和解决办法。此次节目受到广泛好评,不少听众表示通过节目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通过“邀您听法”栏目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刘肖律师表示,未来将继续积极参与此类活动,为公众提供更多法律知识的分享和法律咨询服务。




刘肖 律师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武昌区和兴金融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擅长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长期为湖北交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湖北交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专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劳动法与民事权益/诉讼、仲裁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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