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忠三所黄梦佳律师代理一起湖北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法院审理。经上诉,二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案件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极大方便了委托人参与案件诉讼。
案情背景
湖北某建设公司与项目承包人签署《项目施工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约定由承包人独立承包工程项目,自负盈亏。承包经营期间,湖北某建设公司垫付了大量资金。湖北某建设公司以内部承包人为被告,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追偿垫付款4160余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
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法院处理。湖北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信上诉观点,认为在起诉阶段,应根据当事人主张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从湖北某建设公司起诉情况看,本案系因履行《项目施工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产生的纠纷,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一般合同纠纷范畴,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法院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经验总结
本案的难点在于,案涉纠纷确实与建设工程存在一定的联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此类案件不加区分地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到一审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后,忠三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部长邢九彬律师高度重视,组织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并亲自对案件进行指导,最后决定从检索司法案例入手,收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或指导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支持上诉主张。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谭波律师成功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52号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辖14号裁定书等与本案相似度极高的裁判文书。
民事上诉状直接引用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一、本案案由应以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二、本案系普通债务纠纷,并不涉及工程质量鉴定、造价鉴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拍卖等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事由,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有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支持,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代理湖北某建设公司提出的上诉意见,纠正了一审错误裁定。
忠三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部长邢九彬律师与黄梦佳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庭代理案件
裁判观点
——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
——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因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对工程的质量鉴定、造价鉴定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拍卖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调查取证和具体执行。
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与性质的准确把握,以及对最高法院裁判观点的精准检索与灵活运用,为本案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裁定,打下了坚实基础。本案二审上诉成功,凝聚了忠三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的集体智慧,也充分体现了忠三所立足专业,发挥团队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办案作风。
邢九彬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部长、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武汉律师协会理事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专家律师团成员。
执业领域: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私募股权、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治理等。
主要客户: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国赤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百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百富勤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等。
黄梦佳
中国共产党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第三支部委员会纪检委员、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武昌区和兴金融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执业领域: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应收账款清收;企/事业单位合规管理;债券发行;破产与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劳动人事争议、保险合同纠纷等。
主要客户: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武汉嘉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三国赤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