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6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忠三所”)的刘肖律师作为忠三所“邀您听法”小分队的一员,参加了由武汉市司法局与武汉音乐广播(FM101.8)联合主办的《1018,邀您听法》栏目,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说说劳动争议中的那些事儿系列之:明明白白话“五金”(三)》。节目中,他主要介绍了劳动争议“五金”中代通知金在实务中的三个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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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形”时,刘肖律师通过正反两个案例,向广大听众介绍了,劳动者能够主张代通知金的法定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即: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谈到“劳动者能否主张‘2N+1’”时,刘肖律师分享了一则“跌宕起伏”的劳动纠纷案例: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仅支持“N”;一审阶段,一审法院支持“N+1”;二审阶段,二审法院竟支持“2N+1”;经再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2N”。通过对前述案例的分析,刘律师让广大听众了解到: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非违法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而用人单位如果属于“违法解除”,则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一言以蔽之,劳动者无法主张“2N+1”。
在谈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没有提前通知,也没有支付代通知金的,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时,刘肖律师介绍到:目前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尚存不同观点。

例如: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但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也未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属于程序瑕疵,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可予支持。”
而最高院民一庭又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写道:“这里的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情形,既包括违反实体条件,也包括违反程序条件。比如用人单位虽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也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通过众多典型案例的分析、结合各地司法文件的规定,刘肖律师为广大听众详细论述了“代通知金”在法律实务中的重点及难点问题。此次节目受到广泛好评,不少听众表示通过节目对“代通知金”的适用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通过“邀您听法”栏目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市民增强法律意识。刘肖律师表示,未来将继续积极参与此类活动,为公众提供更多法律知识的分享和法律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