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忠三

当年“小字辈” 今日“大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1 14:25阅读次数:

人物名片:
李光胜   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现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武汉青年企业家协会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武汉青少年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律师、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首届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律师,同时他还担任了省内十几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公司的法律顾问。

李光胜给记者的第一印象,是温和而不张扬,但如果你和他聊上半个小时,就一定会被他的淡定自若、儒雅从容所打动。
年过30方才成就大律师的李光胜,有着太多不平凡的经历:世纪经济大案——南德集团(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中,他是辩护律师;全国首例因采纳建议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中,他担任被告的律师;湖北省首例网络侵犯名誉权案中,他担任原告律师;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祥龙电业案中,他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成功收购扫清了繁多而复杂的法律障碍;银泰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武商集团案中,他是银泰公司的法律顾问……

学习不辍:为了心中的律师梦

李光胜出身在武汉市黄陂区的一个农村贫困家庭,他从小就表现出对书本浓厚的兴趣,他希望在书本中获得对生活中诸多现象的答案。当时,做农村民办老师的父亲发现了他读书潜质,很小就把他送到了学校。然而,每年开学,父母总要四处筹措学费。家庭的贫困,让他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读书机会。后经过他的努力,他考入了西南政法大学。
大学的生活对李光胜来说是非常的精彩,他常常利用课余时间阅读大量有关法学方面的著作与案例。同时,他还积极地参加学校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大学毕业前夕,司法部原副部长鲁坚到西南政法大学视察工作,并接受了当时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通讯社社长李光胜的采访。在采访的过程中,鲁坚告诉了李光胜一个振奋的消息,司法部将对律师体制作出重大改革,以便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律师队伍。此后,这条消息通过李光胜在全校传开了。
1993年,李光胜大学毕业,他放弃了去公安机关做一名侦察员的机会,回到武汉,当上了一名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开始了他律师事业的征途。然而,就在李光胜刚做上有事业编制的律师不久,我国的律师体制就开始改革,喜欢挑战的他决定辞职下海。
辞职后的李光胜做了一名社会律师,他给自己订了一个目标,以真诚与服务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事业。哪怕是一件极小的案子,他都用心去做。为了寻找某个证据,为了一段极难检索的法律条文,他都会骑着自行车四处奔波,经常因为错过就餐时间而饥肠辘辘。但令他欣慰的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就具备了独立办案的能力,一些棘手的案子经他介入后,往往会柳暗花明。
1995年,武汉市法院系统招考100名工作人员,李光胜报名参加了考试,结果考了第3名;本来有很好的岗位等着他,但他还是选择了放弃。“当时去报考,只是想证明一下自己的实力,没想到考上了。我为什么要选择放弃?因为当时我内心里有种强烈的愿望,我觉得我做律师,以后的路会走得更宽广,更能挖掘自己的潜力。”


脚踏实地:端正执业方向

“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本职。”李光胜说。
由于经常打一些涉外的官司,李光胜意识到,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加快,传统的诉讼型律师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因此,一专多能的国际型律师成为了他追求的目标。
为了更好地办理公司并购、资产重组、产权交易和产权纠纷等案件,李光胜花高额学费参加各种高端专业培训班。通过自己的努力,李光胜很快获得了国内第一批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紧接着,他又考取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并以优异的成绩通过了全国证券律师资格考试。李光胜认为,公司法和证券法博大精深,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为了让自己的事业上一个台阶,他与朋友合伙创办了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时代在发展,现在单打独斗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我们现在所运用的模式追求与国际接轨,以专业化为品牌,服务上实行团队化。” 李光胜说。


抓住机遇:最大程度地发挥专长

李光胜告诉记者,传统的万金油式的律师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只有不断地努力,不断地创新,形成自己的专业化特色,才能够树立律师的法律专家形象,才能使律师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为打造专业化品牌,他开始把目光转向了社会的热点和难点,并身体力行地介入其中,最大程度地发挥着专长效应。
1999年,他办理了当年武汉诉讼标的最高的世纪经济大案南德集团(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在该案中作为牟臣的辩护律师。他在辩护的过程中,公诉人举证后竟直接交给审判庭而不给他发表质证意见的机会。对此严重的程序违法,李光胜不畏压力,当庭义正辞严地指出:公诉人及审判庭的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应立即纠正。
面对来自参加庭审的400多名国内外记者,审判庭最后同意了他的意见,庭审终于回到了法律的轨道。作为牟臣的辩护人,李光胜当庭辩解:牟臣只负责信用证交易中的一个流程,从其表现形式来综合判断,其行为只能认定为在牟其中的指示下所从事的一般工作行为,不具有犯罪的故意,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法庭最后综合采纳了李光胜的辩护观点,仅判处牟臣有期徒刑3年。
2001年,李光胜接受一家单位的委托,办理全国首例因采纳建议而形成的著作权侵权案。当时,当地新闻媒体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庭前形成了对被告人不利的种种舆论,李光胜凭着对《著作权法》的深入研究和对案情的深入把握,他在庭上指出,原告的部分建议虽然被被告采纳,但是,这既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所以,被告所称的侵权并不能成立。此观点一出,大家一片愕然。法官们在认真研究后认为,被告的抗辩成立,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息诉服判,未上诉。一场在襄樊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就这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经办案件中,最令李光胜难忘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全国第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案: 2006年9月11日,合计持有武商5.47%股份的深圳市银信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卓和贸易有限公司向股东大会召集人书面提交了一项临时提案,要求重新审议11年前公司与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疑,“武汉广场提租”是银泰系争夺经营权的第一步,成为银泰系收购武商的前奏。双方谁也不会示弱,而两大问题,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双方抗辩的焦点。
武汉国资委的异议函称:提案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由于召集人规定的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为9月21日,其10日前应指9月11日0点0分前。而该提案的时间为9月11日,已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因此应属无效提案。李光胜作为“武汉银泰”的辩护律师,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程序上的“10日前”,法律并无具体解释,不能评判提案程序违规。同时,武汉国资委还认为,提高租金应该是管理层考虑的事项,提案干预了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权限。李光胜对此提出了相反的意见:按公司章程,重大交易标的金额超5000万元且超过净资产额的50%,就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而武汉广场提租,标的额高达2.17亿元,且超过净资产额的50%,当然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最终,武汉广场“提租”议案被股东大会通过。
随着知名度的提高,李光胜走在了上市公司并购和建筑房地产领域方面的前端,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良好的口碑。“一名称职的律师,最起码要对得起职业所赋予的职责: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客户;帮助当事人实现其正当的法律权利。之所以我敢接这些大案子,是因为我抛开了所有的顾虑,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律师不能一味地追求输赢,而应当坚持各自利益都能够得到最大的满足。”李光胜说。

热心公益:促社会和谐 助弱势群体

李光胜对记者说:“律师不能仅仅为了获得收入而工作,律师应该多承担些社会责任,应该多为政府和社会分忧。”
每年,虽然李光胜平时业务繁忙,但他都会腾出一部分的时间,来做些法律援助的案件。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捐款、捐献和社会公益活动,他都积极参与。在他心目中,无论大案、小案,都要用心去做,因为对老百姓来说,这可能是他们一生唯一碰到的案子。在帮助残疾人柳为刚主张债权一案中,由于债务人缺乏诚信加之双方无借据,使得债权难以实现。李光胜与助手通过录音方式取得相关证据,还为柳为刚垫付诉讼费,最终取得了对债权确认的判决书。再如在赵新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赵新兵是外来务工人员,他在亲戚的家庭作坊里打工,机器不幸将他的手给绞断。当时,赵新兵的亲戚翻脸不认人,赵新兵很无奈,于是就找到了李光胜,通过调查,李光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当事人能给予赵新兵经济赔偿,但对方一直不予理睬。考虑到赵新兵的实际情况,李光胜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为赵新兵提起仲裁和诉讼,案件最终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使赵新兵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就在采访快要结束时,李光胜却对记者说:“律师这个行业是个漫长的行业,要想成为大律师,必须靠经验与心血的积累。面对各种荣誉,我并不满足,因为,在法律的漫漫征途上,我才刚刚起步。”
《今日湖北》杂志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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